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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普陀)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8-22 字号:[ ]

舟自市监)冒撤登字20251-001

 

当事人:浙江自贸区卉溥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MA28KRW55D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78号217室(自贸试验区内)

经本局查明,浙江自贸区卉溥商贸有限公司2017817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系冒用胡卫芳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申请人胡卫芳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2025年7月14日,本局通过官方网站,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浙江自贸区卉溥商贸有限公司2017817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手机下载“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复议”服务进行网络申请,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2025822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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