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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新市监冒撤登字〔2025〕第3-3号 当事人:舟山市松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307618235D 住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荷花村龙舌16号 经查,舟山市松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3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自然人股东、监事系冒用李卫东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李卫东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李卫东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2025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舟新市监冒告字〔2025〕第3-3号)并进行网上公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舟山市松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日关于李卫东的自然人股东、监事身份的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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