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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费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舟山市费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3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系冒用李卫东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李卫东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李卫东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舟山市费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日关于李卫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执行董事、经理职务的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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