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logo top-scjdglj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示公告 > 送达公告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舟新市监处罚〔2025〕77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7-08 字号:[ ]

本局于2025年7月7日对当事人舟山市新城沈晨食品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一案依法做出舟新市监处罚〔202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舟新市监处罚〔202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五年七月七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新市监处罚〔2025〕77号


当事人:舟山市新城沈晨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01MA2A3YAQ58

经营场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商业街菜场路18号-1

经营者:李某某

2025年1月23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从当事人店内经营的3kg年糕片中随机抽取1kg用于检验。2月17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SP-ZC250021),显示上述年糕片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检验结果0.16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单项评定:不合格。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舟新市监检告〔2025〕20号,附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与检测同一批次的年糕片。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3月6日,本局立案调查此案。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3月6日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并提取了相关证据。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5年1月23,当事人从舟山市定海某店处以24元/kg的价格购入使用糖精钠的年糕片5kg,后以40元/kg进行销售。2025年2月18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被查获。至查获日,当事人销售上述年糕片3kg(包含售样),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48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入上述年糕片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2025年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现场送达的《检验报告》(SP-ZC250021)1份和《检验结果告知书》(舟新市监检告〔2025〕20号)1份,证明抽样情况及当事人销售的年糕片使用糖精钠的违法事实;

2、2025年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局按照法律程序告知当事人抽样检验结果和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有关情况;

3、2025年3月6日本局对经营者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4、2025年3月6当事人经营者向本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5、其他证据材料若干,是对本案的补充。

2025年5月29 日,本局向当事人网络公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舟新市监罚告〔2025〕58号),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48元。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使用糖精钠的年糕片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48元。

当事人购入上述不合格年糕片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48元(叁仟零肆拾捌圆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定沈路628号),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9210420544,开户行:舟山市工商银行,执收项目: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罚没收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五年七月七日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舟新市监信修〔2025〕77号

 

舟山市新城沈晨食品店:

你单位于202577日,被我局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舟新市监处罚〔20257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舟山等平台对外公示,现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事项告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情形

(一)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无需信用修复;

(二)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公示期为三个月,满三个月自动停止公示,无需信用修复;

(三)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年。处罚信息公示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提前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四)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程序

(一)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

(二)选择企业信息填报--信用修复--行政处罚修复

(三)登录并填写/上传修复申请材料

(四)电子签章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提交

三、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咨询电话

修复咨询0580-8236367

软件服务热线:400-888-4636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7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合规建议书

舟新市监合建〔2025〕77号

 

舟山市新城沈晨食品店:

我局于202577日对你(单位)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案号为舟新市监处罚〔202577号的行政处罚,为维护公平有序市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避免上述违法情形再次发生,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行政合规指导建议(意见):

1.购入食品时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定期对经营场所内的食品进行检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