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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荷兰豆、1批次不合格小台芒、1批次不合格梭子蟹,现将上述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六横爱发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六横爱发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1批次荷兰豆,吡唑醚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7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于2025年4月16日向舟山市六横爱发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50283)。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吡唑醚菊酯残留量超标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涉案货值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情形,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0元;二、罚款1800元。 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未履行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其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90元;三、罚款1800元。 二、舟山市六横乐秀春水产摊(蛟头集贸市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六横乐秀春水产摊(蛟头集贸市场)经营的1批次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3mg/kg,实测值为3.5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于2025年4月17日向舟山市六横乐秀春水产摊(蛟头集贸市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50277)。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镉(以Cd计)残留量超标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涉案货值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情形,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59.1元;二、罚款1800元。 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未履行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其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059.1元;三、罚款1800元。 三、宁波世纪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世纪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经营的1批次小台芒,戊唑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宁波世纪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50287)。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戊唑醇残留量超标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 2025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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