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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7-08 字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荷兰豆、1批次不合格小台芒、1批次不合格梭子蟹,现将上述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六横爱发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六横爱发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1批次荷兰豆,吡唑醚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7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于2025416日向舟山市六横爱发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50283)。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吡唑醚菊酯残留量超标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涉案货值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情形,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0元;二、罚款1800元。

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未履行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其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90元;三、罚款1800元。

二、舟山市六横乐秀春水产摊(蛟头集贸市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六横乐秀春水产摊(蛟头集贸市场)经营的1批次梭子蟹,镉(以Cd)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3mg/kg,实测值为3.5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于2025417日向舟山市六横乐秀春水产摊(蛟头集贸市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50277)。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镉(以Cd计)残留量超标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涉案货值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情形,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59.1元;二、罚款1800元。

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未履行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其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059.1元;三、罚款1800元。

三、宁波世纪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世纪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经营的1批次小台芒,戊唑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于2025415日向宁波世纪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50287)。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戊唑醇残留量超标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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