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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新城沈晨食品店: 由本局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调查的你店涉嫌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最晚于2021年8月15日起,你店使用舟山市新城唐氏水果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名为“木子李休闲食品”的店铺并开始经营。最晚于2022年起,你店从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货,在上述店铺售卖黑枣并在无依据的情况下在商品详情中宣称“特级”,至2024年12月12日,上述违法行为被查获。 另查明,你店在上述店铺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系他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你店在无依据的情况下宣传所售黑枣为“特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店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店立即改正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你店不予处罚。 你店在上述店铺公示他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第二款第二项“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的规定,属未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店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店立即改正未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对你店不予处罚。 综上,本局拟责令你店立即改正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的违法行为,对你店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店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夏雨浩 、刘华根 联系电话: 0580-2861065 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451号临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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