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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2期)
信息来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7-29 字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荔枝,现将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新城余月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月道76-3号的舟山市新城余月水果店经营的荔枝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5年6月5日向舟山市新城余月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 CJ-ZR250616),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荔枝。

    当事人采购销售吡唑醚菌酯超标的荔枝,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采购销售法定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提供所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经集体讨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法定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经集体讨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法定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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