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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新城云上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绿岛路桂花城东侧茶山浦水街C区1幢3-15、20-22、28-30号的舟山市新城云上生鲜超市经营的黄瓜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5年4月24日向舟山市新城云上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 CJ-ZR250384),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黄瓜。 当事人经营乙螨唑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黄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采购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其免予处罚。 二、舟山市新城玲姐水产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商业街菜场路31号的舟山市新城玲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鳝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5年4月23日向舟山市新城玲姐水产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 CJ-ZR25038 9),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鳝鱼。 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超标的鳝鱼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采购、销售法定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存在危害后果,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所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法定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未记录涉案鳝鱼名称、数量、进货日期,无法提供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法定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新城分局 2025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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