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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法查清当事人。 2023 年 11月 29 日,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13026艇在莲花洋附近海域对“浙定59328”船登临检查。该货船装载有300余吨松子,且无法出示该批松子合法有效手续来源 。经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调查,“浙定59328”船号所载货涉嫌为无合法来源的货物,于2025年2月24日移送至本局。2025年2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浙定59328”船舶所载的货物经舟山海警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松子的成分和品质进行检验,酸价等8项检验结果均符合标准。2025年1月25日,经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松子数量为304.62225吨,成交单价为66400元每吨,合计20226917.4元。至2025年3月7日,因涉案松子以及相关包裹(包含安宫牛黄丸10盒,牛黄清心元3盒,照片8张,人参两袋(其中深色人参27根,浅色人参13根))无法查清当事人,涉案相关人员亦无法提供涉案松子和上述包裹的合法来源。我局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在舟山日报进行公告协助调查,公告期限为30日,经公告期满后亦无当事人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案件移送材料1份(移送案件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浙定59328”航行轨迹、涉案物品鉴定报告)等;证明本案案件来源,证明“浙定59328”承运松子的始末及整个过程及松子的价值,证明涉案松子为无合法来源,证明涉案人员无法提供货主的准确信息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4日对鲁腾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浙定59328船”承运松子的始末及整个过程,以及鲁腾无法提供货主的准确信息、也无法提供松子的合法来源证明的事实;(共7页);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5日对虞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联系“浙定59328船”承运松子的始末及整个过程,以及虞波无法提供货主的准确信息、也无法提供松子的合法来源证明的事实(共7页); 4、2025年3月7日的舟山日报公告公示栏协助调查公告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松子通过舟山日报发布协助调查公告,无法查清当事人依法予以公告,公告逾期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事实(共1页); 5、其他证据若干。 2025年6月13日,本局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舟普市监罚告〔2025〕107号],无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松子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之规定,属于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予以收缴。”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涉案进口松子和相关包裹(包含安宫牛黄丸10盒,牛黄清心元3盒,照片8张,人参两袋(其中深色人参27根,浅色人参13根))予以收缴。鉴于涉案进口松子已公开拍卖,故收缴拍卖款20226917.4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新地址为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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