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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新城)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6-20 字号:[ ]

舟新市监冒撤登20251-1

当事人:舟山润贵春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5HU45

住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市场9幢经二路3号朝南一间

经查明,2016年912日,当事人在向本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在田云鹏(公民身份号码6105811987*******2)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在《舟山润贵春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章程》和《舟山润贵春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自然人股东签字处冒用田云鹏签名、同时虚构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市场9幢经二路3号朝南一间“,伪造《租房协议》并在其上冒用田云鹏签名,骗取本局于2016年9月13日向当事人核发名称为舟山润贵春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市场9幢经二路3号朝南一间、法定代表人为田云鹏、股东为田云鹏、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6年9月13日、营业期限自2016年9月13日至2036年9月12日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1MA28K5HU45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1个。当事人的设立登记非申请人田云鹏的真实意思表示。

又查明,2018年至2020年当事人因连续三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本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2024年1月29日,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田云鹏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田云鹏未申请登记成为当事人监事的事实;

2、2024年11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11月20日,本局收到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住所不存在的事实;

3、2025年2月11日,本局提取的韩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田云鹏曾2次丢失身份证的事实;

3、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20255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舟新市监冒告字〔2025〕第1-1号)并进行网上公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向本局提交虚假的登记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于2016年9月13日核准的当事人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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