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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线椒、1批次不合格山药,现将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定海区金塘新东方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金塘新东方超市经营的1批次线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于2025年3月31日向舟山市定海区金塘新东方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50119)。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噻虫胺的残留量超标的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舟山市金塘卞敬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金塘卞敬蔬菜经营部经营的1批次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为2.4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于2025年3月31日向舟山市金塘卞敬蔬菜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50117)。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的残留量超标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2025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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