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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信息来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6-20 字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线椒、1批次不合格山药,现将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定海区金塘新东方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金塘新东方超市经营的1批次线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于2025年3月31日向舟山市定海区金塘新东方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50119)。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噻虫胺的残留量超标的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舟山市金塘卞敬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金塘卞敬蔬菜经营部经营的1批次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为2.4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于2025年3月31日向舟山市金塘卞敬蔬菜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50117)。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的残留量超标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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