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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新城)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5-09 字号:[ ]

舟新市监冒告字20251-1

舟山润贵春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经查明,2016年912日,你公司在向本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在田云鹏(公民身份号码610581198711291912)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在《舟山润贵春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章程》和《舟山润贵春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自然人股东签字处冒用田云鹏签名,同时虚构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市场9幢经二路3号朝南一间”,伪造《租房协议》并在其上冒用田云鹏签名,骗取本局于2016年9月13日向你公司核发名称为舟山润贵春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市场9幢经二路3号朝南一间、法定代表人为田云鹏、股东为田云鹏、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6年9月13日、营业期限自2016年9月13日至2036年9月12日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1MA28K5HU45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1个。你公司的设立登记非申请人田云鹏的真实意思表示。

又查明,2018年至2020年你公司因连续三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本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向本局提交虚假的登记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本局于2016年9月13日核准的你公司设立登记。     

你公司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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