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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城)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5-29 字号:[ ]

舟新市监罚告〔202558

舟山市新城沈晨食品店:

由本局于2025年3月6日立案调查的你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1月23日,你店从舟山市定海双江水果店处以24元/kg的价格购入使用糖精钠的年糕片5kg,支付进货款120元,后以40元/kg进行销售。2025年2月18日你店的上述违法行为被查获。至查获日,你店销售上述年糕片3kg(包含售样),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48元。

另查明,你店在购入上述年糕片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你店销售使用糖精钠的年糕片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鉴于你店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责令你店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你店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48元。

你店购入上述不合格年糕片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同时对你店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你店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对你店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48元(叁仟零肆拾捌圆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    吴旻楠          联系电话:   05808290381            

    夏雨浩          联系电话:   05808290381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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