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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普市监罚告〔2025〕107号 主体信息不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无主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案,已调查终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浙定59328”船舶所载的货物经舟山海警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松子的成分和品质进行检验,酸价等8项检验结果均符合标准。2024年1月25日,经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松子数量为304.62225吨,成交单价为66400元每吨,合计20226917.4元。至2025年3月7日,因涉案松子以及相关包裹无法查清当事人,涉案相关人员亦无法提供涉案松子以及相关包裹的合法来源。我局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在舟山日报进行公告协助调查,公告期限为30日,经公告期满后亦无当事人接受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松子以及相关包裹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予以收缴。”之规定,拟对上述涉案进口松子及相关包裹(包含安宫牛黄丸10盒,牛黄清心元3盒,照片8张,人参两袋(其中深色人参27根,浅色人参13根))予以收缴。鉴于涉案进口松子已公开拍卖,本局拟收缴拍卖款20226917.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应博、张颂 联系电话:6870012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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