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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7期)
信息来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04-10 字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荷兰豆,现将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金岛直供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559号一层的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金岛直供店经营的荷兰豆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5年1月26日向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金岛直供店送达了《检验报告》(№: CJ-ZR25003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荷兰豆。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荷兰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采购、销售法定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取得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向本局说明了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法定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其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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