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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3批次不合格的食品,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茂菜场摊位(张美丽)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宇道212号丰茂菜场摊位内的张美丽经营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张美丽送达了《检验报告》(№: 202403255),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鳊鱼。 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鳊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采购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罚款6000元。合计罚没款6036元。 当事人购入上述不合格鳊鱼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6000元。合计罚没款6036元(陆仟零叁拾陆圆整)。 二、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惠众广场直供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怡岛路510至536号(商贸惠众B-10)的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惠众广场直供店经营的荷兰豆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惠众广场直供店送达了《检验报告》(№: 241097214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荷兰豆。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荷兰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采购、销售法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取得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向本局说明了其进货来源,且并不知道所取得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法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勾山消费品综合市场摊位(王洪启)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勾山消费品综合市场的王洪启经营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4年12月23日向王洪启送达了《检验报告》(№: 2410972156),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鳊鱼。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鳊鱼,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采购销售法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法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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