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守护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铁拳”和“执法亮剑护民”行动为抓手,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领域专项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查处舟山市普陀区某电动车车行销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3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舟山市普陀区某电动车车行销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2辆,并处罚款20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2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后经检定,涉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于2024年8月25日从舟山市新城某电动车行进购电动自行车12辆 ,以1600-1900元/辆的价格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0800元,因尚未售出,故无法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存在电气故障、机械故障等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或火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查处舟山市金塘某电动车行经营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对舟山市金塘某电动车行经营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辆3辆,并处罚款504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内2批次(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2024年9月23日,该局收到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的检验检测报告,上述2批次(3辆)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现场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和尺寸限值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了车垫、尾箱架(后货架)。当事人无进货记录与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可查实货值金额为2970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