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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川渝面条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案依法做出舟定市监处罚〔2024〕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舟定市监处罚〔2024〕503号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川渝面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02MA28K7B22W; 经营场所:舟山市定海区昌东菜场55号; 经营者:伍**; 身份证号码:500235********5975; 联系电话:130****1298。 2024年9月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正斌超市(舟山)有限公司经营的“祖名拌面”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9月26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编号为SPJ20241189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30日,正斌超市(舟山)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交其经营的“祖名拌面”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打印件、进货凭证复印件,材料显示当事人系被抽检“祖名拌面”的供货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024年12月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号为舟定市监立〔2024〕66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2月08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在舟山市定海区昌东菜场55号从事食品经营。2024年9月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经营的“祖名拌面”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信息如下:样品名称:祖名拌面;购进日期:2024年9月2日,抽样数量(含备样):1.9kg,备样数量:0.911kg;单价:9元/kg。2024年9月26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1份编号为SPJ202411896的《检验报告》,上述报告显示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经营的“祖名拌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检。 2024年10月30日,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本局提交了其于2024年9月2日购入的“祖名拌面”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1页、供货凭证复印件1份1页。上述材料信息显示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经营的“祖名拌面”的供货商为当事人。 2024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其表示认可与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存在“祖名拌面”交易关系,且告知本局实际销售的“祖名拌面”数量为2.5kg,单价为5元/kg。同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一份舟山市定海区某某年糕加工坊营业执照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聊天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9月1日向舟山市定海区某某年糕加工坊采购“油面”30kg,说明其2024年9月2日经营的“祖名拌面”的来源。 另查明,当事人虽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供货商营业执照信息,但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供货商进行询问调查,其不认可销售给当事人的“油面”系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被抽检的“祖名拌面”。 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祖名拌面购进数量为无法查明,进货单价无法查明,销售单价为5元/kg,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祖名拌面”的货值为12.5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9月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1份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1页,证明本局对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经营的“祖名拌面”抽检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9月26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报告编号为SPJ202411896的《检验报告》1份2页。证明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2日的“祖名拌面”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页、送达的编号为zsdh202468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1份以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向正斌超市(舟山)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的1份4页,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交的“祖名拌面”供货商营业执照打印件、进货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某某超市(舟山)有限公司经营的“祖名拌面”进货的来源系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所作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抽检照片制作的证据提取单1份,《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祖名拌面”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认可其经营的“祖名拌面”系被抽检的“祖名拌面”; 证据六: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声称其经营的“祖名拌面”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照片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当事人微信个人信息界面及供货商微信个人信息界面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陈述其经营的“祖名拌面”来源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八:2024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声称的“祖名拌面”供货商舟山市定海区某某年糕加工坊经营者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抽检照片制作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舟山市定海区某某年糕加工坊否认其销售给当事人的“油面”系被抽检的“祖名拌面”的事实; 证据九: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4年12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舟定市监罚告﹝2024﹞5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祖名拌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局开具的舟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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