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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自市监冒撤登字〔2025〕第3-1号 当事人:舟山美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FD19B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新城商会大厦A幢1702室(自贸试验区内) 经本局查明,舟山美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12日的登记过程中,其监事系冒用洪志红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洪志红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洪志红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902民初2889号)、《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杭明皓所[2023]文鉴字第95号)等材料予以证实。 2024年1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舟自市监冒告字〔2024〕第3-10号)并进行网上公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舟山美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洪志红的监事身份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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