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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辖区内未经使用的消防产品,现场确认在有效使用周期范围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具,其中2具为检验样品,2具为备用样品; 灭火器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具,其中2具为检验样品,2具为备用样品; 消防水带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根,其中1根为检验样品,1根为备用样品;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每批次产品抽取4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2台作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21976.7-2012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4351.1-2005的灭火器产品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6246-2011的消防水带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17945-2010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1976.7-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6246-2011 《消防水带》 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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