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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02-05 字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舟市监办发〔2024〕7号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有关部署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全过程公正高效集成监管攻坚行动,根据省市场监管《关于做好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信〔2024〕1号)要求,市局梳理编制了2024年度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计划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内外融合,提升双随机监管集成度。市局以“互联网+监管”有效抽查事项清单和省级计划为基础,组织编制了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52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细化编制本辖区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对内,要在“食品销售者融合抽查”“小食杂店融合抽查”“商超融合抽查”“校园融合抽查”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融合抽查”等5项内部融合抽查建议事项基础上,积极探索推进系统内部抽查事项和抽查任务融合,各级任务制定部门要尽早在“互联网+监管”平台内完成计划制定、任务设置和对象抽取,方便基层整合同一监管对象的检查任务;对外,鼓励各地以部门联合方式覆盖检查计划,稳步提高跨部门监管率。

二、锚定工作目标,推进年度任务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全面推进公正高效集成监管的关键性举措,持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权威性,推动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要认真对照全过程公正高效集成监管攻坚行动和《法治浙江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等考核评价要求,借势借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质拓面,确保全年双随机抽查事项占比达到60%以上,双随机抽查检查占所有行政检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率达到95%以上,掌上执法率达到95%以上

三、强化平台支撑,促进公正高效监管。要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加强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维护,做到应入尽入、全面准确,提高“双随机”匹配精准度。要科学设置随机抽查计划任务,积极开展内部融合事项和通用抽查事项的抽查,并依托“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现场检查,确保计划任务和抽查结果全面公开、实施过程和现场轨迹可查可溯。要积极运用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等模型,通过“通用+专业”融合模式,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市场主体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提高监管精准性和问题发现率。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同一年度内对风险等级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市局将结合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相关指标考核晾晒,对各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和督查督促,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地要对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及时掌握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市局联系人:信用监管处高磊,联系电话:2299979

 

附件:1.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任务表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

2024年2月5日


附件1

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类别名称

抽查事项名称

责任处室

1

A48.公示信息检查

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信用监督管理处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及存续状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投资出资及股权变更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检查

2

A49.价格行为检查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处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检查

3

A50.直销行为检查

对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行为的行政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处

对直销企业违法不支付直销员报酬、不建立和执行退换货制度的行政检查

对直销员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保证金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违法进行直销员培训的行政检查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4

A51.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不及时退还押金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检查监控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协助提醒处置、配合行政执法报告有关情况、报送数据和提供材料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行政检查

对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信息保存、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和终止业务公示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核和信息登记核验更新义务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提供服务设置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化待遇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制定、修改及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捆绑搭售和自动展期续费等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和推送信息的行政检查

5

A52.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6

A5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产品的标识、标志信息的行政检查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7

A5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对未按期提交报告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对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等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企业或个人的行政检查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标注标志和编号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试生产企业未标注“试制品”的行政检查

对取证后未能保持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8

A57.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小作坊)

对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张挂登记证或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政检查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对食品小作坊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禁止目录内品种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出厂前未进行检验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散装食品在标签或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检查

9

A58.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对食品销售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对食品销售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销售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从事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行政检查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政检查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等五种情形的行政检查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时,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行政检查

10

A60.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观性状异常或者掺假掺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准虚假的信息,标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不得入场销售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者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政检查

对农贸市场开办者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行政检查

11

A61.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经营者)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12

A6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对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行政检查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13

A64.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对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未送其他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计量器具的使用方使用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集市主办者违反配备计量器具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行为的行政检查

14

A65.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对计量校准机构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的行政检查

对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或者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15

A66.计量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16

A67.计量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17

A68.计量监督检查(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对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对是否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检查

对国家标准物质质量、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计量器具相关从业者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企业在企业名称变更后是否及时变更证书中企业名称的行政检查

对相关法人或个人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以及销售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相关法人或法人制造、销售、使用(修理)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行政检查

18

A71.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的行政检查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的行政检查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行政检查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更换的行政检查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新建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用于内部计量校准的行政检查

19

A72.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认证证书、标志监督检查)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行政检查

20

A73.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对检验机构有未就新增项目申请计量认证,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违规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出具检测数据、结果的行政检查

对检验检测报告真实性的行政检查

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结果的行政检查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检验检测能力取消申请的行政检查

21

A75.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后续监管

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后续监管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22

A76.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对社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的监督检查

标准化处

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的监督检查

23

A77.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对专利代理师等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知识产权处

对专利代理机构等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专利代理机构事项变更的行政检查

24

A78.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对企业的产品专利真实性的行政检查

知识产权处

对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行政检查

25

A79.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对商标、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知识产权处

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检查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使用的商标违反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的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行政检查

26

A80.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知识产权处

27

A115.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认证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对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28

A117.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监督检查)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29

A120.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餐饮食品摊贩)

对食品摊贩未遵守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工用具、容器等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摊贩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情况进行检查。

30

A121.餐饮服务监督检查(>50平方米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是否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行政检查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对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检查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是否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存在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政检查

对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等五种情形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从事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行政检查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31

A122.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学校养老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存在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政检查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32

A135.餐饮服务监督检查(≦50平方米小餐饮店)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是否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行政检查

对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是否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摊贩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工用具、容器等,以及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使用非食品原料、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是否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是否按规定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是否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检查

对从事网络餐饮的小餐饮店按规定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视频的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检查

33

A137.农药广告的检查

对发布扩大内容范围的农药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对发布贬低同类产品,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农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对发布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农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对发布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字样的农药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农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34

A138.兽药广告的检查

对发布含有绝对化表示的兽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对发布贬低同类产品,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兽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对发布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兽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对发布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兽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对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规定的兽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对发布兽药的使用范围超出国家兽药标准规定的兽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对发布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兽药广告的行政检查

35

A140.房地产广告的检查

对发布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房地产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对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行政检查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的行政检查

对发布禁止发布的房地产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在广告中注明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的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的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广告含有违法内容的行政检查

对未在房地产广告中注明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必须载明事项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处罚的行政检查

36

A141.投资、理财、招商广告的检查

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未显著、准确标明或者提示所推销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业务属性,未显著提示或者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未核验广告主的相应资质行为的行政检查

37

A142.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广告的检查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对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行政检查

对化妆品广告、美容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行政检查

对药品广告的行政检查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38

A147.中介服务机构广告的检查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39

A151.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40

A153.小食杂店监督检查

对小食杂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对小食杂店经营肉类或者肉类制品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经营禁止目录内品种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取得登记证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张挂登记证或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是否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小食杂店违反场地、设备、包装注明等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行政检查

41

A165.计量监督检查(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其是否存在虚标能效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对生产者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者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行为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消费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相关单位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政检查

对相关生产和销售者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检查

42

A166.计量监督检查(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水产品,其是否存在水效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43

A177.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检查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广告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内容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检查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对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期限的行政检查

44

A178.市场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的检查

对商品交易市场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对商品市场内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行政检查

对商品市场内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45

A204.擅自开展专利代理行为检查

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知识产权处

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46

A205.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信用监督管理处

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公示终止歇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的行政检查

47

A22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含特殊食品)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政检查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检查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政检查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对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的行政检查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政检查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加工用于零售的碘盐未实行小包装并加贴防伪碘盐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政检查

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政检查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标识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情形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者违规聘用行业禁入人员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行政检查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行政检查

对定量包装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不规范的行政检查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检查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行政检查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检查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根据刑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政检查

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行政检查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根据刑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时,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行政检查

对明知生产经营违反许可规定,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检查

48

A224.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49

A225.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知识产权处

50

A227.市场名称登记行为及举办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检查

对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对市场举办者未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对已开业市场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检查

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证明货物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未建立进货台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索取有关证明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举办者违反规定出售商位或者未按规定划定用于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的行政检查

51

A233.计量监督检查(注册计量师监督检查)

对注册计量师的行政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52

A23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有效期的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书面任命质量技术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许可相关在岗人员资格和数量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书面任命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制定《特种设备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档案的行政检查

对设计文件鉴定及设计单位许可要求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过程存档资料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出厂资料、竣工资料移交记录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锅炉产品能效测试、监督检验资料的行政检查

对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整改情况及复评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特种设备产品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时申请变更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的行政检查

53

A23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对特种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设备档案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按要求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进行记录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故障、异常情况处理记录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记录的行政检查

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有效期、项目、聘用手续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书面任命安全责任人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留存演练记录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书面任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的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的行政检查

54

A240.经营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检查

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对违反格式条款备案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55

A206.公示终止歇业情况检查

对市场主体公示终止歇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信用监督管理处

56

A242.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检查

对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资格的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瓶要求的行政检查

对气瓶充装单位设备条件的行政检查

对气瓶充装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气瓶充装单位作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57

B11.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58

B13.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59

A143.网络游戏广告的检查

对游戏广告未有相关标注、合理提示以及含有诱导、怂恿、暗示用户过度游戏的内容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对网络游戏广告含有可将游戏装备、道具、积分等虚拟财产兑换或者变相兑换成现金、实物的内容,含有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充值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内容的行政检查

60

A144.开机、弹窗广告的检查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对利用电视以开机画面、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或者设置关闭功能,确保一键立即关闭的行政检查

61

A145.代言广告的检查

对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62

A148.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捕猎工具广告的检查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内部融合双随机抽查建议事项清单

序号

融合抽查建议事项

建议抽查类别

责任处室

1

食品销售者融合抽查

A58.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A61.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经营者)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A151.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2

小食杂店融合抽查

A153.小食杂店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A61.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经营者)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A151.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3

商超融合抽查

A58.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A6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A135.餐饮服务监督检查(≦50平方米小餐饮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A23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A66.计量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A67.计量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4

校园融合抽查

A122.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学校养老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A58.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A6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A23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5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融合抽查

A60.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A6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A66.计量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通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要求

责任处室

1

A99.通用检查事项(公示信息检查-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及存续状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及存续状态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在开展对市场主体的其他双随机抽查任务时,一并实施

信用监督管理处

2

A100.通用检查事项(价格行为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处

3

A101.通用检查事项(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对企业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

标准化处

4

A102.通用检查事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知识产权处

5

A207.通用检查事项(登记事项检查-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信用监督管理处

6

A208.通用检查事项(登记事项检查-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信用监督管理处

7

A209.通用检查事项(备案事项检查-对市场主体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信用监督管理处

 

附件2

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序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

类别

抽查方式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抽查对象数

抽查时间

关联信用风险规则要求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

计划制定及实施要求

责任处室

备注

1

2024公示信息抽查

A48.公示信息检查

不定向

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在册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在册企业的3%

11月底前

D类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C类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信用监督管理处

已应用A99.通用检查事项开展抽查检查的企业检查量,一并计入3%的检查总量中

2

2024年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A48.公示信息检查

定向

根据总局下发的名单确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取C类、D类风险企业总数的70%,A类、B类风险企业总数的50%

11月底前

C类、D类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70%,A类、B类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省级根据计划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信用监督管理处


3

2024登记备案事项抽查

A205.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不定向

本地区在册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各地根据监管实际自行安排

11月底前

D类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C类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市局不在执法平台上设置统一的计划,各地结合创建、整治、跨部门监管等工作需要,制定任务并组织实施。

信用监督管理处


4

2024年度公示终止歇业情况抽查

A206.公示终止歇业情况检查

定向

已备案歇业的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大数据筛查等方式

不低于已备案歇业的市场主体的5%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信用监督管理处


5

2024年度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抽查

A52.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定向

正常经营中的拍卖等重要领域经营主体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7家

10月底前

根据实际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定海、普陀、岱山、嵊泗、新城、高新区、六横各1家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6

2024年度市场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检查

A178.市场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的检查

定向

商品交易市场中的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不少于在册农贸市场中经营单位的10%

11月底前

突出高风险地区市场,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地区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7

2024年度市场名称登记行为及举办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检查

A227.市场名称登记行为及举办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检查

定向

商品交易市场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不少于当地在册农贸市场数的30%

11月底前

突出高风险地区市场,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地区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8

2024年度经营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抽查

A240.经营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检查

定向

合同行为发生在辖区内的合同相关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不少于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企业数的5%

10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9

2024年度对违法广告的检查

A137.农药广告的检查

定向

广告企业(包括: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机构,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等)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在册广告企业的3%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市场合同广告监督管理处


A138.兽药广告的检查

A140.房地产广告的检查

A141.投资、理财、招商广告的检查

A142.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广告的检查

A147.中介服务机构广告的检查

A177.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检查

A143.网络游戏广告的检查

A145.代言广告的检查

A148.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捕猎工具广告的检查

A144.开机、弹窗广告的检查

电视广告发布单位、家电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

全市6家,其中市局1家、普陀1家、岱山1家、嵊泗1家电视台、定海2家家电经营单位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10

2024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检查

A5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不定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不少于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的50%

11月底前

D类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C类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A5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11

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A6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定向

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上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20%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设置计划,各地负责自行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12

2024年度食品生产小作坊定向抽查

A57.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小作坊)

定向

食品小作坊

现场检查

小作坊抽查对象不低于辖区总数50%。(如辖区无相关检查对象,可不抽取)

11月底前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13

2024年度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含特殊食品)

A22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含特殊食品)

定向

所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含特殊食品)

现场检查

抽查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抽查3-4次

11月底前

根据实际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14

2024年度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A58.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定向

食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

风险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食品销售者,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5%;风险信用等级为C级的食品销售者,抽查对象数为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10%;风险信用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含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

11月底前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A61.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经营者)

融合抽查事项,检查数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3%(含小食杂店任务融合检查数量)

A151.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

融合抽查事项,检查数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特殊食品食品经营者的3%(含小食杂店任务融合检查数量)

15

2024年度小食杂店的检查

A153.小食杂店监督检查

定向

小食杂店

现场检查

小食杂店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5%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A61.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经营者)

融合抽查事项,检查数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3%(含食品销售任务融合检查数量)

A151.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

融合抽查事项,检查数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特殊食品食品经营者的3%(含食品销售任务融合检查数量)

16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检查

A60.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定向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农批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农贸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25%;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对象为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入场销售者和生鲜门店销售者,每个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抽查数量不低于该市场入场销售者总数的5%;生鲜门店销售者风险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5%;风险信用等级为C级的,抽查对象数为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10%;风险信用等级为D级的,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A6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融合抽查事项

A66.计量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融合抽查事项

17

2024年度餐饮食品摊贩抽查计划

A120.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餐饮食品摊贩)

定向

餐饮食品摊贩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18

2024年度餐饮服务单位(>50平方米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抽查计划

A121.餐饮服务监督检查(>50平方米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

定向

餐饮服务单位(>50平方米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高风险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19

2024年度除学校养老医疗外的其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抽查计划

A121.餐饮服务监督检查(>50平方米社会餐饮服务提供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

定向

餐饮服务单位(除学校养老医疗机构食堂外的其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现场检查

不低于10%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20

2024年度学校养老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抽查计划

A122.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学校养老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定向

学校养老医疗机构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现场检查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00%、医疗机构食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11月底前

高风险对象抽取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对象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21

2024年度小餐饮单位(≦50平方米小餐饮店)抽查计划

A135.餐饮服务监督检查(≦50平方米小餐饮店)

定向

≦50平方米小餐饮店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22

202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A23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定向

由省局委托实施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数量的24%

11月底前

重点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 抽查对象数的50%。包括上一年度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上一年度生产、充装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因特种设备生产、充装问题被行政处罚的;上一年度因产品缺陷未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23

20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A23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定向

当地取得许可资质且住所地在本辖区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检查对象数量的5%

11月底前

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抽查对象数的50%,包括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24

2024特种设备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A242.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检查

定向

当地取得许可资质且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充装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检查对象数量的50%

11月底前

全部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25

2024年度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监督抽查

A76.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不定向

社会团体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已在全省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的团体标准,省级抽查不低于200项

11月底前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省级制定抽查计划并负责开展检查,市县两级仅负责督促指导社会团体落实整改。

标准化处


26

2024年度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监督抽查

A76.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不定向

企业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2023年在全省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标准,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15%

11月底前

根据实际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

市局制定抽查计划并负责开展检查,县级仅负责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整改。

标准化处

应用A101.通用检查事项(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对企业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开展的检查一并计入抽查比例中。

27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A64.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不定向

“民用三表”强制检定及到期更换、集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压力仪表、流量计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数量

11月15日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抽查计划要覆盖前述检查对象所列行业和单位,并在11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包括检查供水供气单位、各类使用单位个数;检查计量器具台件数,发现问题、立案数、整改等情况、主要做法及典型案例等)由各县(区、功能区)报市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28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A65.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技术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定向

计量技术机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不少于全市计量技术机构总数的10%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省级根据计划制定本级任务并下发执行,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29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A66.计量监督检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不定向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数量

11月15日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在11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由各县(区、功能区)报市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30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A67.计量监督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不定向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

现场检查(含抽象检测)

50批次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省级根据计划制定本级任务并下发执行,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各地负责执行。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31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A68.计量监督检查(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定向

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含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一致性抽样检测)

国家实行重点管理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10%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省级根据计划制定本级任务并下发执行,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各地负责执行。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在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由各县(区、功能区)报市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32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A71.计量监督检查(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定向

建标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不少于全省建标单位总数的10%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省级根据计划制定本级任务并下发执行,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各地负责执行。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在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由各县(区、功能区)报市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33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A165.计量监督检查(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定向

能效标识使用单位、经销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检查能效标识标注符合性。能效标识产品生产单位按总数的10%,能效标识产品经销单位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在执法平台设置统一的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在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由各县(区、功能区)报市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34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A166.计量监督检查(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定向

水效标识使用单位、经销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检查水效符合性:生产单位抽取不少于20个批次;检查水效标识标注符合性:水效标识产品生产单位按总数的10%,水效标识产品经销单位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省级根据计划制定本级任务并下发执行,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各地负责执行。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35

2024年度计量监督检查(注册计量师监督检查)

A233.计量监督检查(注册计量师监督检查)

定向

计量技术机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1月底前

/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省级根据计划制定本级任务并下发执行,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36

2024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A73.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不定向

机动车检验机构

现场检查

100%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省级制定计划,由市级统筹制定任务并执行 。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37

2024年度生态环境机构监督检查

A73.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不定向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现场检查

50%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省级制定计划,由市级统筹制定任务并执行。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38

2024年度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A73.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不定向

食品检验机构

现场检查

30%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省级制定计划,由市级统筹制定任务并执行。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39

分级评价等级D级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A73.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不定向

分级评价等级D级的检验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

30%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省级制定计划,由市级统筹制定任务并执行。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分级评价D级的检验检测机构:2021年-2023年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涉及检验检测领域的案件)行政处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

40

2024年自愿性认证专项检查

A224.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不定向

浙江制造、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市局不制定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查比例不低于5%。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A115.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认证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A117.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监督检查)

A72.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认证证书、标志监督检查)

41

2024年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证明抽查

A75.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后续监管

不定向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申请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5%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省级根据计划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执行,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

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市局抽查不低于10%

42

2024年度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A77.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定向

专利代理师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50%

11月底前

根据《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分类设定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省级根据计划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市县两级负责执行。

知识产权处

全省目前不足1700人,每年少量增长。2024年首次单独检查,先建对象库

专利代理机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以及本年度被投诉举报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非正常申请代理量20件以上(按国家局下发清单计,上年度总量)比重增加,总计300家

律所类专利代理机构由司法局检查覆盖

43

2024年度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A80.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定向

国知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本地区总数的10%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检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知识产权处

对国知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按10%比例抽查,对三年内被国知局认定为恶意注册的机构全覆盖检查

44

2024年度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检查

A204.擅自开展专利代理行为检查

定向

经营范围包含“科技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按行业类别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的企业5%比例抽查。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检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知识产权处

对行业类别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的企业按5%比例抽查,对三年内被国知局认定为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全覆盖检查。

45

2024年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A78.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非定向

超市、商场、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及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数量

11月底前

建议关联信用风险规则,具体比例、频次由县(区、功能区)局(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实施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检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知识产权处


46

2024年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A79.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非定向

商标使用主体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数量

11月底前

建议关联信用风险规则,具体比例、频次由县(区、功能区)局(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实施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检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知识产权处

应用A102.通用检查事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开展的企业检查量一并计入

47

2024年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A225.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定向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不少于监管范围内检查对象总数的3%

11月底前

建议关联信用风险规则,具体比例、频次由县(区、功能区)局(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实施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不制定随机抽检查计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知识产权处


48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A51.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定向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根据省级计划要求确定数量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100%,不足部分中低风险企业补足

根据电商平台分布情况抽查,不同地区抽查比重不同

省级制定计划,市级统筹制定关联任务,各地负责执行。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49

2024年价格行为检查

A49.价格行为检查

定向

全市医疗机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抽查不少于千分之一左右《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其中每个县(区、功能区)公立医疗机构至少2家,民营医疗机构至少1家,如个别地区无法满足上述指标的,则覆盖该地区所有医疗机构

11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不同地区抽查比重相同

市局和各县(区、功能区)分局分别制定各自所属医疗机构检查任务。

价格监督检查处

应用A100.通用检查事项(价格行为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开展的企业检查量一并计入千分之一的检查数中

50

2024年直销行为检查

A50.直销行为检查

定向

直销企业或者经营直销产品的门店

现场检查

16家

9月底前

高风险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足的部分由中风险企业补足

本岛区域不少于60%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价格监督检查处

A100.通用检查事项(价格行为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51

2024年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双随机检查

B11.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上一年度年底本地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中实施二级监管的不少于50%,实施一级监管的不少于25%

10月底前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52

2024年化妆品经营双随机检查

B13.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辖区化妆品经营者或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按照省药监局下发任务要求

11月底前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关联信用风险规则的具体要求

/

市局统筹制定任务并下发,各地负责执行。

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舟市监办发〔2024〕7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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