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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信息来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02-04 字号:[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吐司面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牛蛙、1批次不合格鳊鱼和1批次不合格长豇豆;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豇豆;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活黑鱼;现将上述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浙江华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新城长峙岛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梧桐巷88号、长峙中路18号商铺的浙江华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新城长峙岛店经营鑫语皇钻吐司,菌落总数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浙江华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新城长峙岛店送达了《检验报告》(№: 802300001724)。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吐司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韩留军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菜场摊位内036号摊位韩留军经营牛蛙,恩诺沙星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31650-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3年11月28日向韩留军送达了《检验报告》(№: CJ-ZD230172)。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超标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布日期:2016.01.05)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三、杨露露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菜场摊位内杨露露经营鳊鱼(活体)和活黑鱼,恩诺沙星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31650-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3年11月28日向杨露露送达了《检验报告》(№: CJ-ZR231537)、2023年12月27日向杨露露送达了《检验报告》(№: JKS23622911)。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超标的鳊鱼(活体)和活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进购上述食用农产品时依法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主动索取来源证明,如实向本局说明了进货来源,且并不知所道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舟山市新城刑伟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新城老矸市场摊位内舟山市新城刑伟蔬菜经营部经营长豇豆,灭蝇胺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舟山市新城刑伟蔬菜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 KS23621766)。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灭蝇胺残留量超标的长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5日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长豇豆时未全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法定要求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6元;3、罚款3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3017.6元(叁仟零壹拾柒圆陆角)。

   五、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丰茂菜场直供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212号丰茂菜场27至42号的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丰茂菜场直供店经营豇豆,倍硫磷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3年11月28日向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丰茂菜场直供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2310956004)。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倍硫磷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布日期:2016.01.05)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如实记录了涉案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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