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logo top-scjdglj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示公告 > 抽检公示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信息来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02-04 字号:[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香蕉,现将不合格青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朱家尖恒一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朱家尖恒一水果店1批次香蕉的噻虫嗪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嗪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22mg/kg,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6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于2023年12月7日向舟山市朱家尖恒一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D230220)。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噻虫嗪和噻虫胺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完整地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行政违法。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9.75元;3、罚款25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

2024年2月2日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