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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自市监冒告字〔2024〕第3-10号 舟山美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舟山美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12日的登记过程中,其监事系冒用洪志红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洪志红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洪志红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902民初2889号)、《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杭明皓所[2023]文鉴字第95号)等材料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7年4月12日舟山美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洪志红的监事身份登记。 当事人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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