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公告所列31家企业(详见附件),经查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预留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局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于轶巍 联系电话:0580-6871444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DOC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2024年12月12日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