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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守护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铁拳”和“执法亮剑护民”行动为抓手,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截至目前,累计查处相关违法案件37起,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公布一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案例一 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查处定海区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对定海区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为19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的15辆电动自行车的车座和车身外包围已被加装改装,车辆外观与其电动自行车合格证的外观参数均不相同,涉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系从舟山市新城某某电动车行购进上述15辆电动自行车,共6种型号,因店铺持续亏损从他人处购买配件并自行进行改装,再以1200元/辆的售价对改装车辆作低价清仓处理。另因当事人未建立改装和销售记录,经改装后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和销售情况无法查明,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涉案货值可查清部分为19100元。 当事人改装车身外包围、加长坐垫、加装后备箱的行为会影响车辆行驶稳定性,增加行驶安全风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分局查处仇某某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1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仇某某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辆26辆,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6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装饰板并加长了座垫,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符,涉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陆续从某公司购进上述共计26辆电动自行车,自行加装装饰板等配件,加长座垫,以1300-1500元/辆的价格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3.68万元,因尚未售出,故无法违法所得。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装装饰板、加长座垫的改装行为易导致车辆丧失平衡,增加骑行剐蹭事故发生概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查处舟山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舟山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没收违法所得580元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该局委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舟山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从江苏某公司处以2220元/辆的价格购进电动自行车3辆。尔后,当事人以3100元/辆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9300元,违法所得58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岱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岱山县某电动车店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4日,岱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岱山县某电动车店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罚款12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坐垫等配件与合格证内容不一致,涉嫌非法改装。经查明,当事人从舟山市某电动车行购入TDT22332Z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TDT23301Z型号电动车1辆,加装改装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经抽样检验,TDT22332Z型号电动自行车关于“整车质量”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TDT23301Z型号电动车关于“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货值金额为890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 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车进行提速、加装等改动增加了安全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嵊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嵊泗县菜园镇林某电瓶车租赁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2024年8月20日,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嵊泗县菜园镇林某电瓶车租赁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2顶,并处罚罚没款10190元。 2024年4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5月27日,嵊泗县局收到委托检验机构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明,2023年3月9日,当事人从某电动车商行以3840元/辆的单价共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辆。尔后,当事人将上述电动自行车以4000元/辆的标价在店内销售。2024年4月2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以15元/顶的价格购进4顶摩托车乘员头盔,以20元/顶的单标价在店内销售。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和头盔均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共计8080元,违法所得9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头盔的行为,增大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 嵊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嵊泗县菜园镇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2024年9月23日,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嵊泗县菜园镇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罚没款3920元。 2024年4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执法抽检,并送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经检验,上述批次电动自行车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从某公司以每辆1180元的价格购进上述批次电动自行车2辆(不含电池),在店内组装后以每辆18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金检验,上述批次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查扣之日,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3600元,违法所得32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头盔的行为,增大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查处新城某车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8月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新城某车行销售非法改造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8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款电动自行车改装了新鞍座、后座衣架,与产品合格证不符,涉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从某车行购入上述3款电动自行车各1辆,自行更换新鞍座,加装后座衣架后,以1999元-3099元不等的价格放置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为7297元,因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擅自更换新鞍座、加装后座衣架的改装行为容易导致车辆丧失平衡,增大交通事故发生风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查处新城某电动车经营部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8月9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新城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非法改造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3辆、罚款73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8日,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后鞍座和金属延伸支架,与产品合格证不符,涉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2022年至2023年初,当事人从临城某供货商处陆续以1000元/辆的裸车价购入绿驹牌电动自行车3辆,支付进货款3200元(不含电池),电池进价400元/组,以上车辆产品合格证样图及参数内均无后鞍座和金属延伸支架。购入后为吸引顾客,当事人自行加装后鞍座和金属延伸支架并进行销售,含电池上述1号、2号电动自行车售价为2380元/辆,3号电动自行车售价为2580元/辆。至2024年5月13日被查获,涉案货值金额为734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擅自更换新鞍座、加装后座衣架的改装行为容易导致车辆丧失平衡,增大交通事故发生风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九 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山分局查处朱家尖某电动自行车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10月1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对舟山市朱家尖某电动自行车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根据检验报告,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从其他经销商处进购上述电动自行车2辆,以1200元/辆的价格予以销售。经检验,上述电瓶车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上述电瓶车的货值金额为2400元,因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增大,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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