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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香蕉、1批次不合格山药,现将上述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朱家尖杏芬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朱家尖杏芬水果超市1批次香蕉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54mg/kg,噻虫嗪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4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于2024年9月11日向舟山市朱家尖杏芬水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41226)。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香蕉。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行政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舟山市朱家尖兵兵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朱家尖兵兵水果超市1批次香蕉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5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于2024年9月11日向舟山市朱家尖兵兵水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4120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香蕉。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行政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汇丰绿城海鲜排档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汇丰绿城海鲜排档1批次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为0.94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于2024年9月11日向舟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汇丰绿城海鲜排档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4123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山药。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行政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 202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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