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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海昌燃料油有限公司等49家企业(详见附件): 下列企业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后,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吊销所列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电话:0580-2821938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xlsx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4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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