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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企业决定公告(自贸区)
信息来源:信用监督管理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11-19 字号:[ ]

舟山市聚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企业(详见附件):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告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有关部门了解,当事人均无欠缴税款、未领用发票或已缴销全部领用发票,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有效存续的知识产权,无在诉案件或者待执行案件,无股权被冻结情形。本局于2024年10月14日发出《强制注销企业听证告知公告》,当事人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你企业,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

   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通过互联网方式申请的,请下载“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复议”服务进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名单.docx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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