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logo top-scjdglj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工作动态
我市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01-16 字号:[ ]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全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近日,市政府印发新修订的《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新《办法》结合我市当前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和省奖导向,将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的重点细分行业和数字经济、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也纳入鼓励范围。将“亩均效益”“品字标”品牌建设情况等与评审挂钩。对评选周期、奖项设置及获评名额进行了重新规定。将评选周期从一年1次调整为两年1次,与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保持一致。新增奖项“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评名额由原来的不超过2个修改为质量奖、提名奖获评组织每届均不超过2个,首次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资助经费由人民币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新《办法》进一步优化评审程序新增陈述答辩程序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在公示环节增加组织简介、质量管理经验介绍等内容增加社会责任和约束条款,健全了评组织退出机制对获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和较大安全等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市审定办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如果内容不能正常显示,请安装pdf软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