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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特检院、各电梯检测单位、电梯安装维保单位: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已发布实施,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中关于1年过渡期的相关要求,平稳有序做好电梯检验、自行检测及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一)监督检验。 1.在过渡期内(2023年4月2日~12月31日)按照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检验。在过渡期内(2024年1月1日~4月1日)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可以选择新版检验规则或者旧版检规进行检验。 2.过渡期满后(2024年4月2日开始)电梯监督检验应当严格依据新版检验规则执行。 (二)定期检验。 1.过渡阶段(2023年4月2日~12月31日)。定期检验工作延续按照旧版检规、“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以及市局相关配套文件实行电梯检验;原电梯检验、检测周期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发放方式等可暂不作调整。 2.正式运行(2024年1月1日开始)。定期检验工作应当严格依据新版检验规则执行。 (三)特殊情形。 对于买卖双方已于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2024年4月2日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应于2023年7月1日前,将《特殊情况项目告知书》(附件1)书面报送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处215室。此类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验规则附件A1.2.4.3 (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 二、自行检测 (一)过渡阶段(2023年4月-12月)。自行检测工作延续按照“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以及市局相关配套文件按照相关试点要求继续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原电梯检验、检测周期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发放方式等可暂不作调整。 (二)正式运行(2024年1月1日起)。自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依据“检测规则”执行。 (三)告知、公示。在舟山市内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或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做好本单位检测人员执业公示工作。各自行检测单位(含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或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首次自行检测前,应按要求书面告知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做好数据传输与对接工作方可开展检测活动。 三、检验检测周期 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他年份进行1次自行检测;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不再开展自行检测。新安装电梯,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梯龄。按照新版检验规则进行改造的电梯,以最近一次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重新计算梯龄。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经重大修理或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不重新计算梯龄。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
附件1 过渡期满后执行检规特殊情况项目备案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填报单位、监督检验机构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留存。 附件2 电梯(首次)自行检测告知书
注:告知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核准证(如有)、检测人员明细表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检测人员明细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注:本表应随附列明的全职检测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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