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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项目申报(第一次)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3-03 字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舟市监发〔2023〕18号



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的通知》(浙财行〔2022〕51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使用参考标准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12 号)要求,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项目申报(第一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本次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主要用于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除外)为我市企业开展专利转化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资金支持范围

凡达到《财政资金使用参考标准(调整后)》(附件1)的,均可申报

三、资金支持时间

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范围的,均可申报。具体以《财政资金使用参考标准(调整后)》为准

四、申报时间和途径

申报主体应在3月10日前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平台(网址为https://zscqyjs.zjamr.zj.gov.cn/)“一站式管理”模块中的“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专区申报,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完成网上申报后,打印项目申报表及其他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新城千岛路257号),截止时间2023年3月14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在申报时应提交《浙江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奖补申请表》(见附件2)、项目运行情况报告、项目绩效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3)。

六、审核公示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作出通过、补充证明材料、不予通过的决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舟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处张国华、林玲,联系电话:0580-2299969。

 

附件:1.财政资金使用参考标准(调整后)

2.浙江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奖补申请表.doc

      3.申报材料清单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附件1

财政资金使用参考标准(调整后)

 

一、支持高校院所输出专利。省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推动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产生经济效益,年度累计达30家(含)以上或者当年签订合同的实际到账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最高按合同成交金额的5%给予奖励,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专利。服务机构帮助省内中小微企业,从省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首次引进无专利权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发明专利,促成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高于500万元(含)以上的,在实际支付金额 5%以内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支持服务机构搭建公开平台,通过精准匹配、信息推送等服务,自2021年起累计促成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等通过或者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省内中小微企业的,达成并备案50个以上合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省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等通过或者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的,根据备案许可合同中所涉专利,在许可期内每年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年费的50%予以资金支持。

四、支持搭建专利供需对接平台。鼓励服务机构建立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平台,平台自2021年起累计发布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的专利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200条以上,撮合省内中小微企业完成上述来源的专利交易达到50件以上且交易到账金额达200万以上的,给予交易到账金额1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

五、支持开展专利转化竞价(拍卖)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细分产业领域,通过发布会、网上展示、成果推介、路演等方式开展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等的专利竞价(拍卖)活动。上述专利来源的单场竞价(拍卖)活动成交金额(以到账为准)达到100万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到账金额的5%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 100万元。

六、支持提供专利数据服务。建设专利数据服务平台,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专利技术功效、专利对应产品类别等多个维度进行加工标引分析,涵盖不少于10000件专利(其中发明不少于5000件),并发展10000家以上省内中小微企业成为会员,为其提供永久免费查询和精准推送服务的,可按照开发建设成本核算给予30%以内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0 万。

七、支持开展专利托管服务。鼓励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包括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登记代办服务),每年服务省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50家以上,且获得所有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的,给予500 元/家资金支持。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八、支持推动专利资本化运营。鼓励金融服务机构设立知

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专利为纽带建立省内中小微企业与高校院所(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的深度合作机制,围绕创新发展需求和技术瓶颈,根据商业化前景确定知识产权布局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促进专利资本化。按照单支基金成立首年管理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支持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惠及更多企业。对每年度发放专利质押贷款惠及企业数量排名全省前15名,以及除全省前15 名以外的各市前3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统计的质押登记合同上的主体为准),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度给予最高30万奖励。

十、支持推出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发

并推广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许可(交易)实施险等专利保险产品。根据专利保险产品当年度保费总额予以最高不超过 50%的资金支持,每年同一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个设区市合计最高支持100万。

十一、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金融服务企业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单个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支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支持建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服务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针对省内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损失,待质物处置清算后,按本金未收回部分的最高10%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补偿。单支基金每年最高支持100万。

十三、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转化。经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其名下专利组建专利池,入池专利数达到20件以上,自2021年起累计与不少于20家的省内中小微企业达成许可合同并备案,且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主营业务均与联盟所在产业相关的,按照每家中小微企业5000元的标准给予联盟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支持专利质押融资衍生服务。服务机构为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提供担保、专利权评价、专利资产评估等服务,且获得所有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的,每年度按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30%给予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支持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培训。支持服务机构经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面向省内高校院所、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经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浙江省小微企业成长之星”企业开展专利转移转化相关免费公益培训。自2021年起累计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且人均授课时长不少于10小时的,按照组织培训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附件2

 浙江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奖补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


手机


申请奖补事项

(打可多选,证明材料另附)

 

1.高校院所输出专利        2.中小微企业引进专利

3.实施专利开放许可        4.搭建专利供需对接平台

5.开展专利转化竞价(拍卖)活动

6.提供专利数据服务        7.开展专利托管服务

8.推动专利资本化运营    9.开展专利质押融资

10.推出知识产权保险产品 11.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12.建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13.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转化

14.专利质押融资衍生服务

15.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培训

申请承诺

我单位郑重承诺:

1.已充分了解浙江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的申请条件、程序和纪律,并严格遵守;

2.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申请到浙江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后,保证将上述资金用于开展专利转化工作,推动创新成果运用普及,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的专利惠及浙江省内中小微企业。

 

承诺人:

            (盖章)

                   







附件3

 

申报材料清单

 

1.浙江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奖补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

3.专利受让或者被许可企业清单;

4.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复印件、或者专利交易合同复印件、或者专利托管合同复印件;

5.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到账金额清单;

6.付款凭证;

7.专利质押授信合同;

8.公共平台或专利供需对接平台成立文件;

9.项目运行情况报告、项目绩效凭证;

10.其他证明材料。

 

说明:上述佐证材料清单仅供参考。除1、2项材料为必报材料外,其余佐证材料因申报项目不同有所不同。请申报主体根据《财政资金使用参考标准(调整后)》规定,根据项目要求提供对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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