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新市监检期〔2023〕29号
本局在办理“金鹰58”号船舶涉嫌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400余吨进口铁砂一案中,因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已于2023年2月22日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至2023年3月27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当事人到案接受调查。
现因调查需要,本局决定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测。检测期间自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 4月 24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