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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经济稳进提质会议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会议精神,支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代拟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4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给市市场监管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经济稳进提质会议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会议精神,支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政策引导、主体自愿、部门协作、有序推进”的原则,支持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使一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实现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力争2022年至2025年期间,分别实现“个转企”100家、250家、250家、200家,共计培育800家。 二、支持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引导,逐步使其登记为企业: (一)发展前景好、经营者有升级需求的行业,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行业或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服务性行业,经营场所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引导其主动转型。 三、政策扶持 (一)优化审批服务 1.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保留原有字号和已取得的行政许可。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出具“个转企”证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个转企”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有关证照变更、过户等手续,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简化审批手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3.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协调相关窗口开辟“个转企”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企业开办专窗职能,采用“即报即审”模式,以最快速度办理“个转企”登记。根据转型升级企业具体情况,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全流程跟踪、协调、督办,为推进“个转企”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 (二)实施税费优惠 4.实施税费减免“一对一”宣贯指导,帮助转型企业及时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对“个转企”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对纳入我市“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内的“个转企”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涉及房产、土地等非货币财产产权变更,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免征产权变更环节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7.对“个转企”企业,按规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给予财政保障 8.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凭“个转企”证明材料视为同一市场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市级财政设立“个转企”专项资金,对首次“个转企”且存续一年以上的,给予*万元/户补助(金额待定);对首次“个转企”且存续二年以上、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万元/户补助(金额待定)。具体补助资金发放,由各县(区)、功能区负责实施,鼓励县(区)、功能区同步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0.对“个转企”企业,其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以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市发改委) (四)强化金融帮扶 11.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个转企”企业支持力度,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规范服务收费,鼓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12.对“个转企”企业 3 年内贷款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优先支持,担保费率标准低于1%。(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3.“个转企”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且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责任单位:舟山银保监分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14.完善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知识产权估值、质押、流转体系,畅通融资渠道,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及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质押等实现快捷办理登记。(责任单位:舟山银保监分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 (五)提供多维支持 15.依托小微企业培育库平台,实现市场监管与人社、经信、人行等部门政策与需求对接,为“个转企”培训、招聘、融资和使用等提供多元化政策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舟山银保监分局) 16.保障“个转企”工业企业用地需求,对“个转企”工业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重点安排用地指标。对“个转企”工业企业建设用地报批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设用地尽快落实。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一并受理、同步审核、依次登簿”程序,实现抵押权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紧密衔接。(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17.加强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权益保护,支持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为其办理所涉及的专利权、商标权转让业务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8.对“个转企”企业3年内实行“白名单”管理,落实“最多查一次”等柔性监管举措。对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约谈等方式,包容审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作为,抓好落实。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转型后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发挥部门行业发展政策和专项扶持资金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个转企”工作取得实效。 (二)分级分类,跟踪培育。市级层面建立全市“个转企”综合培育库,各县(区)、功能区分别建立“个转企”区域培育库,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实施名单分类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和自身意愿,将发展前景好、转型意愿强的个体工商户纳入Ⅰ类培育库名单,落实“一户一案”帮扶措施,给予重点培育支持;将转型意愿一般或不强烈但具备转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Ⅱ类培育库名单,加强跟踪、宣传,引导转型升级。 (三)督查督导,考核激励。将“个转企”工作纳入各县(区)、功能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度下达“个转企”指标,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并列入市政府对地方考核激励。各地于年初提交上年度“个转企”名单,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市级财政给予专项保障。各县(区)、功能区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出台有利于提升“个转企”发展及存活质量的奖补细则,用好财政保障款项,提高奖补资金使用绩效。 (四)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 个体工商户成立1年以上转型为企业的,享受本《若干意见》支持政策。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 2025年12月31日止,政策兑现日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符合本实施意见相关补助政策的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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