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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2-15 字号:[ ]

舟市监高新冒撤登字〔2022〕1

 

当事人:舟山市新丰华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5MD7N

住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535室

经本局查明,舟山市新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23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股东系冒用陈庆仁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庆仁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它公司的登记材料、对申请人陈庆仁和中介机构代办人的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022年1月25日,本局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公告的形式(http://zsscjg.zhoushan.gov.cn/art/2022/1/25/art_1229339144_3681582.html)向当事人送达了舟市监高新冒告字〔2022〕1号《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16年9月23日舟山市新丰华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2022年2月10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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