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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2-05 字号:[ ]

 

本局于2020年5月12日对当事人舟山盛汇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舟市监集听告〔2019〕83号《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

2021年2月5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

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

 

 

 

舟市监集听告〔2019〕83号

舟山盛汇百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舟山盛汇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15年,宁波国技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李新华、俞某委托舟山市易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办一批公司的设立登记,其中一家为你单位舟山盛汇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人将签署过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人签名的相关材料交由易达公司工作人员,由易达公司工作人员孙梦岱办理设立登记。2015年6月1日,你单位舟山盛汇百商贸有限公司经由孙梦岱代办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在整个过程中,代办人员未见过你单位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

2020年11月16日,王亚群本人来本局配合调查。经询问,王亚群表示于2020年5月去邵阳市隆回县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舟山盛汇百商贸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无法办照。王亚群称其于2013年在杭州遗失身份证,随即补办,新证又于2019年遗失,再次补办,而后又重新找回了2019年遗失的那张身份证。你单位登记材料中的身份证复印件系王亚群于2013年遗失的那张,其从未外借过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注册过盛汇百公司,且与盛汇百公司登记的监事“陈梅英”以及盛汇百公司设立登记代办人孙梦岱完全不认识。其对舟山盛汇百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不予追认。

你单位在向本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王亚群(居民身份号码4302811981********)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王亚群的个人身份信息,使用王亚群遗失的身份证,骗取本局于2015年6月1日核发了名称为舟山盛汇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3-31010室、法定代表人为王亚群、股东为王亚群、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5年6月1日、营业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注册号为330909000012135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1件。你单位的设立登记非举报人王亚群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1月13日因长期停业未经营被本局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在王亚群不知情、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王亚群遗失的身份证件并伪造其签名,向本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以欺骗手段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且故意冒用公民身份信息,将对被冒用的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你单位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撤销本局于2015年6月1日核准的舟山盛汇百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陈陆栋联系电话:0580-8065098

周泽帆联系电话:0580-8135809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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