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弘华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 下列企业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后,连续2年未履行企业年报申报义务,且自行停止经营活动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吊销所列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电话:0580-8261035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二○二〇年七月八日 附:拟吊销企业名单 1、浙江弘华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浙江信利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3、舟山贞观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舟山浙商中义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5、舟山市金通黄金销售有限公司 6、舟山市华万通黄金销售有限公司 7、舟山市群都建材有限公司 8、舟山浙商致一商品交易有限公司 9、舟山米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0、舟山鸿天浆纸贸易有限公司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