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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0-07-07 字号:[ ]

本局于202047日对当事人舟山鹏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一案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舟市监自撤字〔20202-1号《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二〇〇年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

 

舟市监自撤字〔2020〕2-1号

 

当事人:舟山鹏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MA28KYKX7F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六条溪(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朝民

邮编:316200

 

2018年7月,吴朝民向本局书面反映在岱山县注册登记的舟山鹏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后非法注册登记的,并申请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2018年8月13日,本局向吴朝民反馈情况说明:因舟山鹏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公安部门正在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还未抓捕归案,相关证据材料还不充分,本局根据公安部门建议决定暂缓撤销对舟山鹏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2019年12月3日,岱山县公安局向本局发函,确认与舟山鹏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的案件侦查终结,建议撤销该公司的登记。2019年12月13日,本局向胡鹏程寄送《关于舟山鹏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核实函》。2019年12月18日,胡鹏程回寄证明,向本局确认系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登记了舟山鹏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7日,本局以舟山鹏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为由报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撤销行政许可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当事人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登记的事实。

经查明,2015年11月吴朝民遗失本人身份证,同年12月吴朝民向义乌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出新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12.29-2035.12.29)。2017年7月胡鹏程遗失本人身份证,同年7月24日胡鹏程在温州市乐清公安局办理挂失,次日取得新身份证(有效期限2017.07.25-2037.07.25)。20171017日,第三人刘南南”提供了“吴朝民“胡鹏程”签字的工商登记资料,冒用两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吴朝民(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16、胡鹏程(公民身份号码37010419********17)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本局于20171017日核发了名称为舟山鹏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六条溪(自贸试验区)、法定代表人为吴朝民、股东为吴朝民胡鹏程、注册资本为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710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21MA28KYKX7F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1件。

当事人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在吴朝民和胡鹏程不知情、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吴朝民和胡鹏程遗失的身份证件并伪造其签名,向本局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胡鹏程提交的申请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19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吴朝民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注册登记的事实;

3、2019年9月3日,本局向吴朝民作出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注册登记的事实;

4、2019年12月18日,胡鹏程回寄的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各1份,证明其丢失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公司注册登记的事实;

5、吴朝民和胡鹏程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两人身份信息;

6、舟山鹏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档案第010、020、021三页的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注册登记时使用的吴朝民和胡鹏程的身份信息情况;

7、岱山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岱山县公安局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复印件,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舟山鹏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违法犯罪的事实;

8、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且故意冒用公民身份信息,将对被冒用的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于2017年10月17日核准的舟山鹏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临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二号楼一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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