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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11-20 字号:[ ]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局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舟山市普陀区台门农贸市场综合类招投标摊位31号个体工商户顾建菊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舟山市普陀区台门农贸市场综合类招投标摊位31号个体工商户顾建菊销售的豆芽(购进日期:2020-08-12),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报告编号为CJ-D200172。

(二)依法处罚情况。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依法于2020年9月7日向舟山市普陀区台门农贸市场综合类招投标摊位31号个体工商户顾建菊送达了编号为CJ-D200172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豆芽。当事人顾建菊经营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以及第二十条第(三)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做出的整改措施为:1、在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落实索证索票、检验检验证明、对方营业执照等材料。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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