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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2020年11月16日)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11-18 字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号),涉及普陀山辖区内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舟山市朱家尖东来超市经营的烘烤鳕鱼片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朱家尖东来超市经营的烘烤鳕鱼片产品,检出的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值≤4.0μg/kg,实测值33.5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行政违法行为。

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舟山市朱家尖东来超市免于处罚。当事人已加强流通环节的管理。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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