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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公告(新城)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10-20 字号:[ ]

舟山市新城旭波板材店等116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因连续二年未参加年报,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东2号楼5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郑裕锋、朱孝祖          联系电话:0580-2683881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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