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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9-06 字号:[ ]

 

本局于2019年9月6日对当事人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案依法做出舟市监自撤字〔2019〕001号《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本局于2018年4月13日核准的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舟市监自撤字〔2019〕001号《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一九年九月六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舟市监自撤字〔2019〕001号

当事人: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BJG26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2544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雪凡

身份证号码:4303811996********

联系电话:17179859508(提示已停机)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2544室(自贸试验区内)

2018年11月26日,举报人李雪凡到本局办公场所,其声称在11月18日进入支付宝APP去查看芝麻信用的时候,发现在“信用管理”板块比别人多了“企业信用”一栏,点击“企业信用”进去以后,发现自己是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但是其从来没来过舟山,也没在舟山开过企业,怀疑他的身份证被人冒用注册登记企业。执法人员现场核对举报人身份证信息,确认其身份证号与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李雪凡的身份证号相同,但身份证有效期不同。

执法人员随后对李雪凡进行询问。通过当面核对身份证,李雪凡提供的身份证原件与登记档案中的复印件身份证号相同,但有效期不同(登记材料中为2016.07.13-2026.07.13,李雪凡提供的原件为2017.01.10-2027.01.10),通过人证对比,本局确认来人即为李雪凡本人。李雪凡表示当事人在本局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系其丢失的身份证,其本人未出资成立企业,且其对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不予追认。

2018年12月20日、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设立时的代办人员童凯、魏建荣进行询问,两人声称当事人的设立系第三人委托他们办理,委托人通过微信与代办人员联系,未见过委托人以及举报人李雪凡。

2019年2月19日,本局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登记档案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的“李雪凡”签名是否由举报人李雪凡本人签署进行鉴定。

2019年7月29日,本局收到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大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129号),其中指出当事人登记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的“李雪凡”签名与所提供的样本上李雪凡本人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经查明:2018年4月8日,第三人“李跃”委托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驻北京招商局职员魏建荣代办10家公司的设立登记,其中一家即为当事人。委托人通过微信将公司登记所需要的人员的身份证照片发给魏建荣,其中就包括李雪凡的身份信息。魏建荣将需要签字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的电子稿发给委托人,后相关纸质材料由委托人通过快递寄给魏建荣的同事童凯,该材料上已有“李雪凡”的签字。童凯将纸质材料送到本局许可窗口办理公司设立登记。2018年4月13日,当事人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经由童凯代办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在整个过程中,童凯未见过李雪凡本人或者通过电话、微信等手段与其联系过。

当事人在向本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雪凡(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6********)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李雪凡的个人身份信息,骗取本局于2018年4月13日向其核发了名称为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2544室(自贸试验区内)、法定代表人为李雪凡、股东为李雪凡和李永奇、注册资本为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营业期限自2018年4月13日至2048年4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1MA2A2BJG26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1件。当事人的设立登记非举报人李雪凡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8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李雪凡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李雪凡提供的现在持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湘乡市公安局望春门派出所开具的制证轨迹查询结果1份,证明一、李雪凡得知其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企业的由来;二、李雪凡与当事人另一股东“李永奇”及代办人童凯、魏建荣完全不认识,对当事人的设立登记不予追认;三是证明李雪凡的身份证曾丢失,当事人登记材料中的身份证(有效期2016.07.13-2026.07.13)是其丢失的身份证;

2.当事人设立时的登记档案扫描打印件1份,证明一、当事人的公司设立登记是由童凯代办;二、登记材料中的李雪凡身份证有效期与李雪凡举报时提供的不一致;

3.2018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童凯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材料由童凯送到本局登记窗口,材料中除股东会决议、章程签署日期由童凯签字外,其它应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部分在童凯收到材料时均已签署完毕;二、前期代办手续由魏建荣负责;三、在代办过程中,童凯未见过李雪凡本人或者通过电话、微信等手段与其联系过;

4.2018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魏建荣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魏建荣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2份,转账记录1份,证明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的前期手续由魏建荣办理;二、当事人的设立系第三人“李跃”委托魏建荣办理,且魏建荣不知“李跃”真实身份;三、当事人设立过程中未出现李雪凡本人,只出现了李雪凡的身份信息;

5.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大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129号),指出当事人登记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3处“李雪凡”与所提供的样本上李雪凡本人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证明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向本局提供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均为虚假材料;

6.2019年8月1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出具的“兹证明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91330901MA2A2BJG26)未领用发票,自2019年4月起未进行纳税申报。因查无下落,已于2019年5月6日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未正常经营。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019年8月30日,本局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舟市监自听告字〔2019〕4-001号《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在李雪凡不知情、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李雪凡遗失的身份证件并伪造其签名,向本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且故意冒用公民身份信息,将对被冒用的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当事人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撤销本局于2018年4月13日核准的舟山信博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临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二号楼一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理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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