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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舟市监定个销 [2019]2号 何叶波等147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因连续二年未参加年报,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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