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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6-26 字号:[ ]

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何海(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局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舟市监处字〔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对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何海处罚款人民币89614.80元。因你(公司)未按时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因催告书无法送达,电话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现本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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