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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全市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积极释放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红利,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局相关要求,我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贸区全面试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 告知承诺是建立在机构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快速取得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新型审批方式。与传统的资质认定流程材料审查、现场评审、符合发证不同,告知承诺的流程为:机构在认真阅读市场监管部门的告知事项并认为自身符合法定资质认定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递交相关申报材料和签署信用承诺书,先行获得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然后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对机构承诺的资质认定符合性进行技术核查(现场评审),并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后,自贸区内的机构取得资质证书的时间将大大缩短(预计至少压缩各类用时45天),将为我市机构的快速申请、积极为自贸区经济提供技术支撑、优化自贸区的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二、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点改革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5.《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三、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点改革条件及要求 (一)地域适用范围 本次试点范围是自贸区(扩大至舟山市行政区域,下同)范围内设立的机构。 (二)机构主体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注册地和检验检测场所均在自贸区区域内; 3.二年内没有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4.机构未列入市场监管失信企业名单; 5.机构申报的检验检测类别不包括食品(含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机动车检验检测; 6.机构申报的检验检测依据仅限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机构需按照要求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系统中填报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延续申请资质认定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2)典型检测报告清单;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营业执照登记场所与实验室地址一致时,无需提供);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申请的能力参数信息; (7)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 (8)《舟山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9)其它相关材料。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2)典型检测报告清单;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营业执照登记场所与实验室地址一致时,无需提供); (5)新增领域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申请的能力参数信息; (7)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 (8)《舟山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9)其它相关材料。 3.检验检测场所变更(实验室异地搬迁)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固定场所文件(营业执照登记场所与实验室地址一致时,无需提供); (4)《舟山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5)其它相关材料。 机构在网上报送材料的同时,还需以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申请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字的《舟山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 四、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点改革的审批流程 机构可以沿用传统方式进行资质认定事项的申报。如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报资质认定事项的,其审批流程为: (一)申请 1.机构在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上注册,填报申请书,填写机构基本信息; 2.机构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关申报事项,选“在线办理”,接着选“告知承诺”,同时选择相应的办事类别进行申报; 3.机构申报完成后,查询申报信息点“在线办理”可查看申报进程。 (二)受理及审核(不超过3个工作日) 舟山市资质认定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形式符合性、申请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退回补正 机构申请材料缺少或填写不规范时,资质认定部门应编辑补正告知书并退回机构进行补正。只允许机构进行一次补正材料。 (四)结果决定(不超过2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通过退回补正仍不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材料失实的,资质认定部门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机构。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资质认定部门编辑核实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如有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点击自动生成证书及能力附表,对该审批事项进行归档。归档后机构可自行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和二维码或要求办证窗口打印。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认定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组织参照检验机构现场评审要求进行。 机构如不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资质认定部门将按照机构承诺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三)的要求,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及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等的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告。在机构被撤销许可决定后,资质认定部门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机构的失信严重程度,按照机构承诺书的要求,将机构列为失信企业对外公告,或列入全国企业信用异常信息库。 机构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诚信管理 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资质认定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机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记入机构诚信档案,并对该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附件:1.舟山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书 2.舟山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1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5.《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一)法律法规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二)地域适用范围 本次试点范围是自贸区(扩大至舟山市行政区域,下同)范围内设立的机构。 (三)机构主体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注册地和检验检测场所均在自贸区区域内; 3.二年内没有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4.机构未列入市场监管失信企业名单; 5.机构申报的检验检测类别不包括食品(含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机动车检验检测; 6.机构申报的检验检测依据仅限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机构需按照要求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系统中填报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延续申请资质认定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2.典型检测报告清单;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营业执照登记场所与实验室地址一致时,无需提供);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申请的能力参数信息; 7.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 8.《舟山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9.其它相关材料。 (二)增加检验检测项目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2.典型检测报告清单;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营业执照登记场所与实验室地址一致时,无需提供); 5.新增领域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申请的能力参数信息; 7.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 8.《舟山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9.其它相关材料。 (三)检验检测场所变更(实验室异地搬迁)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2.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固定场所文件(营业执照登记场所与实验室地址一致时,无需提供); 4.《舟山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5.其它相关材料。 机构在报送以上材料的同时,需向舟山市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申请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字的《舟山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1.机构在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注册,填写机构基本信息; 2.机构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关申报事项,选“在线办理”,接着选“告知承诺”,同时选择相应的办事类别进行申报; 3.机构申报完成后,查询申报信息点“在线办理”可查看申报进程。 (二)受理及审核(不超过3个工作日) 舟山市资质认定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形式符合性、申请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退回补正 机构申请材料缺少或填写不规范时,资质认定部门应编辑补正告知书并退回机构进行补正。只允许机构进行一次补正材料。 (四)结果决定(不超过2个工作日) 1.申请材料通过退回补正仍不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材料失实的,资质认定部门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机构。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资质认定部门编辑核实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如有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点击自动生成证书及能力附表,对该审批事项进行归档。归档后机构可自行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和二维码或要求办证窗口打印。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认定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组织参照检验机构现场评审要求进行。 机构如不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资质认定部门将按照机构承诺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三)的要求,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及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等的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告。在机构被撤销许可决定后,资质认定部门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机构的失信严重程度,按照机构承诺书的要求,将机构列为失信企业对外公告,或列入全国企业信用异常信息库。 机构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诚信管理 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资质认定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机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记入机构诚信档案,并对该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附件2 舟山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适用时): (申请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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