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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公告 舟山浙商鎏利商品交易有限公司(91330901MA28K1JR1J): 经查,你单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将你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舟市监新异入〔2019〕第9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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