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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10-23 字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鼓励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能力,加强企业专利工作,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2日

 

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能力,推进企业专利工作,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专利法》《浙江省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订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

(二)制订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

(三)负责组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和省专利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初审和推荐工作;

(四)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工作;

(五)总结示范企业工作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以下称“县分局”)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政策措施,负责专利示范企业培育、推荐、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市专利示范企业应在我市设立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卓越评价体系,效果明显;

(三)企业近二年内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无重大生产安全、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事件;

(四)企业拥有有效专利10件以上,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

(五)企业专利产品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成长型小微企业可放宽至600万元,且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二年盈利。

第五条  申报市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企业拥有的有效专利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和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的前二年度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第六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市局每年在市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大众媒体发布公告,告知申报时间、具体要求和申报途径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和认定的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申报。企业填写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分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初审。县分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后提交市局。

(三)审核公示。市局负责对县分局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认定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局认定并公告,统一颁发“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证书和牌匾。

市局、县分局对照申报条件,审查审核后认为材料欠缺的,应通知企业补充完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在公示过程中有异议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分局调查核实,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章  培育和管理

第八条  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是我市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对市专利示范企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首次认定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开展培育指导,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提供服务,提升企业发展;

(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及浙江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

第九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有效期二年。经复核通过,继续有效,有效期二年。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二年复核一次。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的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分局提出复核申请,并填写复核表。县分局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局备案;认为不符合条件或企业未申请的,取消其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由市局统一公告。

第十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撤销其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伪造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事件的;

(三)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存在其他信用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舟山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舟科知20117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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