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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舟山市普陀区振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等2家: 下列企业(见附件)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后,连续3年未履行企业年报申报义务,且自行停止经营活动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吊销所列企业的营业执照。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我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同时,责令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吊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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