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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1-04 字号:[ ]

 

本局于2019年1月4日对当事人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案依法做出舟市监集撤字〔2019〕001号《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本局于2016年4月21日核准的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舟市监集撤字〔2019〕001号《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

一九年一月四日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舟市监集撤字〔2019〕001号



当事人: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2RD02;法定代表人:姚杏伟;股东:姚杏伟、张丽;住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3-12157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初级农产品、包装材料、塑料制品、木材制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力设备、第一类医疗器械、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通讯器材、工艺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橡胶制品、电器、线缆、钢材、纸制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的销售;成立日期:2016年4月21日;营业期限自2016年4月21日至长期;登记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联系电话:13656804372(提示为空号)。

2018年9月17日,本局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一个电话(号码为1339657****),对方声称其叫姚杏伟,被冒用身份成立了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华公司,即本案当事人),在其中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窗口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反映给本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向对方询问其身份证信息,确认其身份证号与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中一位股东姚杏伟的身份证号相同,但身份证有效期不同。2018年9月1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9月30日,姚杏伟来本局查阅合华公司的登记档案,通过当面核对身份证,本局确认来人即为姚杏伟本人。姚杏伟复印了合华公司登记档案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各1份,上面皆有“姚杏伟”的签字。依照公司登记要求,上述签字应须本人签署。姚杏伟表示其希望将上述材料带去做笔迹鉴定。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3份材料连同合华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起加盖本局档案查询专用章,与姚杏伟现场提供的1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并放入信封内,并加贴封条封存交姚杏伟带去做笔迹鉴定。

2018年11月15日,本局收到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杭州明皓[2018]文鉴字第340号),其中指出姚杏伟于本局处取得的3份材料中的笔迹经比对鉴别,可确定出自同一人笔迹;姚杏伟提供给本局,后一并带去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的2016年1月1日的1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上的签字笔迹和2018年10月17日姚杏伟在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现场书写的1份《笔迹实验样本提取表》上的签字笔迹经比对鉴别,可确定出自同一人笔迹;检材与样本的笔迹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鉴定意见为姚杏伟于本局处取得的3份材料中的笔迹均不是出自姚杏伟的笔迹。

经查明:2015年12月,不明身份的第三人委托舟山市易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孙梦岱代办两家公司,其中一家为合华公司。委托人通过微信将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监事的身份证照片拍给孙梦岱,随后将身份证原件通过快递寄了孙梦岱,其中就包括姚杏伟的身份证原件。在代办全过程中孙梦岱未见过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监事本人,碰到需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材料均通过快递寄给委托人,待寄回来后上面已有“姚杏伟”的签字。2016年4月21日,当事人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经由孙梦岱代办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在整个过程中,孙梦岱未见过姚杏伟本人或者通过电话、微信等手段与其联系过。

2018年9月30日,姚杏伟本人来本局配合调查。经询问,姚杏伟表示于2018年9月17日在浙江桐庐办理了个体户营业执照,随后去税务局办税务登记时,税务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在舟山有一家公司,名为“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且为非正常户,后通过114拨打本局电话号码与本局工作人员核实确有此情况。姚杏伟称其于2016年4月在浙江桐乡出差时遗失身份证,于5月1日补办了身份证,其从未外借过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注册过合华公司,且与合华公司登记的另一股东及监事“张丽”以及合华公司设立登记代办人孙梦岱完全不认识。

当事人在向本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姚杏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7********)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姚杏伟的个人身份信息,骗取本局于2016年4月21日向其核发了名称为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3-12157号、法定代表人为姚杏伟、股东为姚杏伟与张丽、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营业期限自2016年4月21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1MA28K2RD02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1件。当事人的设立登记非举报人姚杏伟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8年9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姚杏伟的电话录音文件1份,证明本案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公司设立登记是由孙梦岱代办;

证据三、2018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孙梦岱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一是证明当事人取得公司登记的全过程;二是证明当事人取得公司登记过程中只出现了姚杏伟的身份证原件,未出现姚杏伟本人,所有应须签字的材料均寄给委托人签字后寄回;

证据四、2018年9月30日姚杏伟至本局档案室查阅当事人登记档案时的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姚杏伟带去用作笔迹鉴定的材料取自当事人的登记档案;

证据五、2018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姚杏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姚杏伟提供的社保参保信息2份,现在持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桐庐县公安局江南派出所开具的证明1份,当事人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信息”复印件1份,一是证明姚杏伟得知其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企业的由来;二是证明姚杏伟与当事人登记的另一股东及监事“张丽”完全不认识;三是证明姚杏伟的身份证曾遗失,当事人登记材料中的身份证(有效期2006.06.14-2016.06.14)是其遗失的身份证;

证据六、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杭州明皓[2018]文鉴字第340号),指出当事人登记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3处“姚杏伟”的签名均不是出自姚杏伟的笔迹。证明当事人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向本局提供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均为虚假材料;

证据七、2018年12月2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出具的“兹证明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自2016年第三季度起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该企业未认领发票”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未正常经营。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018年12月26日,本局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舟市监集听告字〔2018〕1-010号《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在姚杏伟不知情、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姚杏伟遗失的身份证件并伪造其签名,向本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且故意冒用公民身份信息,将对被冒用的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当事人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撤销本局于2016年4月21日核准的舟山市合华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本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

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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